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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解抚养费纠纷 当庭履行见实效

发布时间:2023-06-28 18:54:51


近日,穆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赵先生与被告谢女士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赵与父亲赵先生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赵先生自行承担。现由于赵先生身患尿毒症,每周要透析三次,无法工作,仅靠低保收入无法满足小赵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故诉至法院,要求谢女士支付1000元抚养费。谢女士表示,因为与赵先生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由赵先生承担,且婚后唯一财产出租车归赵先生一人所有,赵先生还享有农村低保收入,所以不同意每月按1000元支付抚养费。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由赵先生负担小赵全部抚养费,但现在因为赵先生患病无法工作,仅靠低保收入维持生活,显然不能保障小赵所需费用。因此,谢女士作为小赵的母亲,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书并达成了如下协议:谢女士每月给付小赵抚养费500元,至小赵独立生活为止。同时,在小赵上学的特殊情况下,谢女士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抚养费。

本案中,法院依法调解了离婚后抚养费纠纷,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的人性化、亲情化、和谐化处理原则,也展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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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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