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将车辆放在史某经营的汽修厂维修,修车款共计3450元,已结清2000元,因为刘某是朋友介绍来的,所以同意他先把车开走,约定剩余的款项21天之内还清。过了21天,史某向刘某催要剩余的修车款,而刘某表示车暖风有问题,不愿支付剩余款项。史某认为过了这么长时间才说有问题,明显是不愿意给钱。双方争执不休,史某便将刘某告上法庭。
于谦明法官接到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将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调解时,于谦明法官向刘某详细讲解了其拒不支付维修费的行为性质、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从情、理、法三方面着手,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于谦明法官的劝导下,最终刘某同意剩余款项通过分期方式给付,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至此,这起修理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调结,从立案到结案,仅仅花了半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