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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辛苦苦十几年,公司不给交社保怎么办?法官出招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1-12-29 08:53:22


辛苦工作十几年
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
也没有给自己交社会保险费
万某得知这些后
打算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让公司补偿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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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1月份,万某到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21日因工伤与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自2009年1月至2020年11月21日,此公司一直未与万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万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给万某造成了一定损失。2021年11月15日,万某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11月26日,万某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万某不服,故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依法向社会保险费的管理部门缴纳或者补缴。本案万某作为劳动者个人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社会保险费损失。根据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即使其在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因为未经仲裁,法院也无法保护其诉讼请求。因为万某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保险费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属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故裁定驳回起诉。

虽然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了沟通,了解了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法官与万某的律师进行了沟通,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从多个角度给原告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司法建议,引导原告通过正确的维权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虽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及原告律师表示理解并对法官表示感谢,也希望法院能够继续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帮助。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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