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穆棱市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兴建民生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逐年增加。2014年受理民事案件672件(不包括商事案件),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59件,占8.78%;2015年受理民事案件795件,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71件,占8.93%;2016年受理民事案件832件,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83件,占9.97%,诉前化解165件;2017年上半年受理民事案件461件,涉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51件,占11.06%,诉前化解149件。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如果不及时妥善处理,会使好政策起不到好效果,甚至形成上访、集体访案件。
一、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土地管理不到位。
1983年, 农民承包土地后,有的出去打工,将承包地转包给其他村民,甚至转包给外村村民,还有村民为了种地方便,与其他村民换地或者换种。村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土地的所有者,对承包地的流转应当及时进行了解,掌握实情,但是,目前个别村委会的做法是不管不问,不掌握实情,不做备案,管理上出现漏洞。
(二)土地法律知识淡薄。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些村民不愿意负担村积留,农业税,将承包地退回村里,村里并没有与退地村民签订书面的退地协议,也没有履行收回土地的程序,明确退地或收地的地块、亩数,反而将该村民的承包地承包给其他村民,甚至向其他村民颁发该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还有的村会计直接在土地使用权证上写明“转包”字样,但是到土地管理部门查询,除了土地使用权证外,没有任何基础材料。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转让土地需要签订书面的土地转让合同。
(三)土地利益丰厚了。
有的农民说:“老话说得好,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可是在以前,土地确是农民的负担,现在土地才是农民的命。”。现在确实土地能够改变农民的命运,种地不仅免农业税,还给各项补贴。在建设中,征收农民土地,给失地农民征地补偿款,有的得到10多万、20多万征地补偿款、甚至巨额补偿款,而且政府为了让失地农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还给失地农民一系列惠民政策。在利益面前,心里不能保持平衡。
(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爆发。
在审判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实践中,很少一部分是新形成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大部分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占85%。产生纠纷时,个别村里处理不积极,一拖再拖,问题没有解决。时间长了,条件成就,问题隐患爆发了。这类纠纷特点:时间长。有的7、8年、10多年、甚至达到30年以上;事难查。有的责任人已经不在,有的村里地账找不到,取证难;矛盾大,化解难。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大部分以判决结案,少数调解结案。
(五)个别土地管理者服务意识弱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村长、书记作为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应当管理好村土地,处理好土地纠纷。目前,有村民反映村干部不愿得罪人,不及时处理纠纷,让村民到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确实出现过这类问题,村干部让村民到法院起诉村里。例如:法院通知村干部到庭应诉,村干部说:“这纠纷已经20多年了,你们怎么还受理呢。”。他认为时间长了,法院不应立案受理。这说明个别村干部并不是想从根源上解决村民土地纠纷,而是将纠纷推到其他部门解决,服务意识弱化,失去一个管理者应有的一种担当。
二、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在立法层面上,应当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化解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类型案件的第一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人,应当增强农村土地管理意识,承担起处理土地纠纷的责任。因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处理,形成完整的书面的意见和处理方案,从根源上化解土地纠纷。如果不处理,不形成完整的书面处理方案,应当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能避免个别村干部不及时处理农民之间产生的土地纠纷,而是将其推到其他部门处理的现象发生。
(二)在机制建设层面上,建立多元化化解土地使用权纠纷机制。找准案件所涉猎的相关部门,并将相关部门纳入到多元化化解土地使用权纠纷机制当中,形成合力,共同化解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例如: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涉猎土地确权部门穆棱市人民政府、穆棱市奋斗水库移民办、穆棱市奋斗水库移民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穆棱市民政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部门,法院与五个部门分工负责,多元化化解该类纠纷案件。
(三)在审判工作层面上,创新让农民看得见的办理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工作程序。第一步强化调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到村里查地账,到现场查地块,到地邻查地情。第二步强化走访工作,寻找问题的症结点。走访处理过该纠纷案件的相关部门及该案件所涉猎的相关部门“找病因,寻解药”。第三步跟踪协调,矛盾主体利益快速实现。调解后,对需要办理相关后续手续才能履行义务的案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使其协助农民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实现调解内容。
(四)在土地政策层面上,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功能。建立土地政策公开系统,实施报道国家土地政策,并对该土地政策进行正面解读,特别是对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多报道多讲解,列明事项、明确标准,统一实施。同时要封杀恶性报道、小道消息等有损土地政策实施的传言,并对咨询提出问题的农民进行正面引导,让真正守法律讲政策的农户享受到土地惠民政策,让深受传言困扰的农民理解、信任、接受土地政策。
(五)在土地权属层面上,开展一次规模性较大的土地权属登记工作。对第一轮土地承包、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使用土地情况分三种情形进行重新登记。第一种情形 “人在地在”。按照地账登记的地块、亩数直接登记,确定权属;第二种情形“人在地不在”,查找第二轮土地承包台账,按地账登记情况找地块。如果找不到地账或者该承包地让村里承包给其他村民,村里存在过错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或者过错主体负责说明情况,提出书面解决方案。在诉讼中也应当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形“人不在地在”,只要该农户没有与村里签订书面退地协议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村里收回土地情形,按照原始地账保留该农户土地。如果到下一个承包期该农户不进行登记,为了保障土地的最大化使用性,可以进行土地确权公告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