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XXXXXXXXXXXX,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或XX市XX乡XX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红旗委1组(或XX市XX乡XX村)。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被告穆棱市XX局,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红旗委(或XX市XX乡XX村)。
法定代表人刘XX,男,局长。
第三人孙X,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XXXXXXXXXXXX,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或XX市XX乡XX村村民),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红旗委1组(或XX市XX乡XX村)。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要求撤销穆公[八一]决字[2013]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理 由
X年X月X日,原告和第三人因邻里关系发生口角,第三人出口伤人,并且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原告并未还口、还手,而被告派员到案发现场处理时,违法办案,将无辜的原告进行了治安处罚,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起诉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