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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调解手段,促成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4-03-18 14:58:30


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最有特色的司法制度。“优先调解、调判结合”这一理念的提出,为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同时也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调解制度在新时期审判工作中日益焕发出其内在的生机和活力。2012年至2014年3月止,我庭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44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336件,占收案总数的76%。

年份 收案数(件) 调撤数(件) 调撤率

2012年 220 162 74%

2013年 171 150 88%

2014年1-3月 53 24 45%

经过调解结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院在进行审理案件时,如何运用调解手段,充分发挥调解作用。笔者认为在诉讼调解结果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能力的前提下,应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积极发挥调解作用,探索调解方法。

1.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在立案接待时即向当事人详细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应当告知当事人到设在法院的人民调解室进行调解。如我院近几年来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纠纷685起,调解成功率达93%以上,因调解不成转化为诉讼案件的纠纷数仅有7%,调解协议履行率达100%,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切实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

2.强化速裁庭作用,提高调解效率。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期望值的不断增高,为适应入世后快节奏、高效率的社会发展要求,应将速裁审判庭单列,强化该庭的调解作用,提高调解效率,促使很多案件当日立案就能够迳行调解,当日结案。

3.审前疏导、缓和气氛。对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的案件,审判员通过庭前掌握的证据材料,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庭前进行调解,简要对双方的争议进行概括评析,开展审前疏导,缓和气氛,能达成协议的,及时调解结案。

4.创新方式,提高诉中调解。一是案例释法、辩明是非。大量案件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意气用事而诉诸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需以案释法,向当事人分析清楚法律关系,晓以利害,明白自己纠纷的症结所在,促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地达成协议。二是心理疏导、亲情谅解。很多时候夫妻、父子、兄弟或其他具有亲缘关系的人为一点小事吵几句嘴,或者因对方偶有赌博、酗酒、婚外恋等行为,不堪忍受愤而起诉,审判人员这时要充当起心理医生的角色,察言观色,观察双方情感变化、心理变化,充分调动双方的情感因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循循善诱,语重心长,解开双方心中疙瘩,化干戈为玉帛,促成双方和解。三是巧借外力辅助、联动促调。调解工作单纯由审判人员完成有时并不见效,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借助律师或人民调解员、旁听的亲朋好友及其他与当事人具有特殊关系,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个人、组织、单位协助调解,通过他们来劝说当事人,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打消当事人的顾虑和怀疑,爽快地达成共识。四是互惠合作、力争双赢。对于许多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打官司出于各种理由,有的并不是为了金钱利益,往往是为了面子或气愤而进行诉讼,此时单靠一个审判人员在调解时要求双方互相让步时,会使某一方当事人产生办案法官偏向另一方的认知,因此就会对案件审理产生抵触情绪,此时就需要办案法官积极寻求同事的帮助,大家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多点开花,以达到预期效果。五是冷却处理、庭后解纷。部分案件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虽经审判人员苦口婆心劝说也不起作用,只要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审判人员开完庭后不急于下判,而是留下相应时间,告知双方在判决前还可以协商解决,让当事人在庭审后主动自行和解,圆满解决纠纷。

调解工作做好了,能够实现化解纠纷与保护权利的有机统一,实现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与维护法治权威的有机统一,实现便捷灵活与严格程序的有机统一,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完全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和司法要求。

责任编辑: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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